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钟某某,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59********,畲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2019年3月28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4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福安市公安局在福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由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及钢珠、空爆弹若干。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自制枪支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枪支、钢珠、空爆弹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拘留回执、被告人钟某某无持枪证证明、看守所协助破案线索转递函、福安市公安局违法伐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证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陈某某、钟某某、赵某乙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钟某某演示如何使用其改制枪支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136页,检察卷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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