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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下旬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邹某某(已判刑)、“胖某某”(在逃)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车站对面**猪杂粥店铺后面的废弃厂房煮吃及饮酒,期间三人商量后决定去**猪杂粥店铺内盗窃。晚上时分,三人使用一把液压剪将**猪杂粥店铺的不锈钢窗口剪开一个约40CM×40CM的口子,入内盗窃,盗得男装足金戒指一只、女装足金戒指一只、足金吊坠一只、百威啤酒六箱、人民币现金一万元、茶叶一铁罐、散装香菇约二市斤。盗后三人将赃物瓜分。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窃的金器、啤酒共价值19776元。

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园**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同案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伟浩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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