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若、吴智勇,均系蕉岭县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信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称其独自在住家饮酒时,持续听见钟某乙辱骂其的声音,遂决定到钟某乙的父亲被害人钟某丙的住家放火,以此教训钟某乙。当晚23时许,钟某甲用一个容量约1升的塑料可乐瓶,从其自用的摩托车上驳接了约半瓶汽油,接着从家中撕了数张日历纸,并携带一个打火机,步行至钟某丙住家。此时钟某丙夫妻及其孙子均已入睡。钟某甲走至钟某丙的房间门口,先将部分日历纸揉成一团塞到房门角,后将带来的汽油全部倒在纸团上,接着用打火机点燃剩余的日历纸,再将点燃的日历纸扔至倒有汽油的纸团处,火势快速蔓延至房门,钟某甲见状逃离现场。钟某丙听到燃烧发出的声响并看到火光后,发现家中着火,迅速起床冲出房间并叫醒正在相邻房间睡觉的妻子,两人一起及时将火扑灭。大火造成钟某丙住家的房门被烧坏、部分墙壁和地面被熏黑。
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钟某丙住家被烧坏的房门、被火熏黑的墙壁和地面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元。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丙住家提取的3块塑料残渣检出汽油燃烧残留物成分。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甲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涉案时具有限定(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夜间在居民住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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