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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若、吴智勇,均系蕉岭县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信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称其独自在住家饮酒时,持续听见钟某乙辱骂其的声音,遂决定到钟某乙的父亲被害人钟某丙的住家放火,以此教训钟某乙。当晚23时许,钟某甲用一个容量约1升的塑料可乐瓶,从其自用的摩托车上驳接了约半瓶汽油,接着从家中撕了数张日历纸,并携带一个打火机,步行至钟某丙住家。此时钟某丙夫妻及其孙子均已入睡。钟某甲走至钟某丙的房间门口,先将部分日历纸揉成一团塞到房门角,后将带来的汽油全部倒在纸团上,接着用打火机点燃剩余的日历纸,再将点燃的日历纸扔至倒有汽油的纸团处,火势快速蔓延至房门,钟某甲见状逃离现场。钟某丙听到燃烧发出的声响并看到火光后,发现家中着火,迅速起床冲出房间并叫醒正在相邻房间睡觉的妻子,两人一起及时将火扑灭。大火造成钟某丙住家的房门被烧坏、部分墙壁和地面被熏黑。

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钟某丙住家被烧坏的房门、被火熏黑的墙壁和地面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元。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丙住家提取的3块塑料残渣检出汽油燃烧残留物成分。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甲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涉案时具有限定(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夜间在居民住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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