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钟某某和袁某甲(现在逃)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一老房子前空地以押注“鱼、虾、蟹”的方式设赌。袁某甲承诺钟某某带人到赌场参赌,就给钟某某该赌场一成的股份。钟某某同意并拿了人民币10000元给袁某甲作为参股赌场的本钱。期间钟某某先后3次带人到赌场参赌(共计9人次),并在设赌过程中帮忙输赢的“赔食”。该赌场赌注为人民币10元至1500元,每场次有二、三十人参赌。2016年4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查获“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7280元并抓获参赌人员曾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均己作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6日8时许,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7280元、摩托车后尾箱一个、红色塑料桶一个、手提袋一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计数本等物)、无主手机三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曾某某、陈某乙、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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