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3****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 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为发泄情绪至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西街“爱恋珠宝”门口,持刀追赶恐吓在附近摆摊的李某某、周某某和路过群众,破坏公共秩序。随后钟某某逃离现场并将刀具藏匿于新都区新繁镇小南街51附68号房间内。
2019年4月23日20时15分许,钟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返回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西街“爱恋珠宝”门口等待乘客时被民警挡获。随后民警在新都区新繁镇小南街51附68号房间内查获钟某某作案使用的刀具。经鉴定,钟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其2019年4月2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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