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岩头乡白社村**。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5.1mg/100ML)驾驶粤TC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开发区由尚城花园小区往长命水方向行驶,途经东区福田五街长逸路路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