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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62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本市桥头镇禾发发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台湾省彰化县**乡**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喝酒后驾驶粤SN7****号小轿车经过本市桥头镇桥龙路百德天桥路段时,被执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钟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轿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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