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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l1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无号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姚店镇超限站路口公路处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90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9mg/100ml。经陕延全机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106号鉴定:无号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的技术状态(属性)属于机动车(轻便摩托中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2个月又20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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