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游某某,男,74岁,住简阳市**镇。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川M*****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简阳市青龙镇方向往简阳市三星镇方向行驶,行至简阳市金简线:25KM+700M路口处时,与蒋某某事前停放在道路上倾倒碎石的渝A*****轻型自卸货车相撞后,驶出右路外侧翻时,与道路右侧行人游某某相撞,致游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游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持有B2驾驶证。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钟某某发案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7页,散页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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