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苏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害人蒋某某接到一个电话问是否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蒋回答是的,对方(待查)称可以在平安普惠贷款公司以较低利息贷款,蒋某某同意,对方要蒋某某加他QQ号交流。2018年5月13日,对方以贷款3万元给蒋某某的名义,先后要蒋某某支付保证金、验证金、激活账户资金等为由,骗得蒋某某人民币1.2万元,分别转账到宋某某、高某某(均待查)的银行卡上。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也被同样的方式骗走人民币6500元。
2018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接到上线电话,对方以付给取款金额10%作报酬要钟某某帮助取款,钟某某便持对方邮寄来的二张银行卡,于同日上午在福建省安溪县亿龙城市兴业银行ATM机上取款1.4万元(包括对方从他处获取的诈骗款),非法获利1400元。当日下午,钟某某又以付500元报酬要被告人陈某某帮他取款,陈某某同意后在上述银行ATM机上取款5900元,非法获利500元。随后,钟某某将上述二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苏某某,2018年5月16日,钟某某接到上线电话后要苏某某帮他取款,苏某某便持卡在安溪县铭选医院楼下的ATM机上取款9000元,钟某某给其700元作报酬。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向岳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5900元,蒋某某对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银行ATM机监控视频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苏某某、陈某某明知是他人诈骗获取的赃款,经事前合谋后帮助其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_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10月2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钟某某1386073****,苏某某1396024****,陈某某1885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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