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钟唐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于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学刚,绰号小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于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于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雪强,绰号小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街**号附**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于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开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于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守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于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伟,绰号王老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于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唐彬、缪学刚、赵林、卢雪强、黄开林、匡守川、王建伟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2日23时许,刘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管驿咀“爵士蓝调”KTV大厅内,与同在该KTV唱歌的吴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温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后发生打斗,致使温某某被刺伤。
随后,刘某某、许某某邀约了被告人王建伟、张某某(在逃)等人,吴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钟唐彬、被告人缪学刚、被告人卢雪强、被告人赵林、被告人黄开林、被告人匡守川等人乘车在街上寻找刘某某等人,伺机报复,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门口与刘某某等人相遇,双方人员即持刀打斗,致使温某某、牟某某、邵某某、缪学刚、陈某某等人被砍伤。经鉴定,温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牟某某、邵某某、缪学刚、陈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唐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钟唐彬、被告人缪学刚、被告人赵林、被告人卢雪强、被告人黄开林、被告人匡守川、被告人王建伟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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