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妮”、“*美”,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义”,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未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绰号“*甘”,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离异,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姨”,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思”,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之**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冰”,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之**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春”、“*谦”,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钟某某、潘某某、殷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并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潘某某、殷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均为信仰“**神”邪教组织成员。钟某某从2009年开始加入“**神”邪教组织,2013年担任“**神”教会小湛小区的事务组组长,负责事务组的全面工作。“**神”教会小湛小区的事务组工作包括:教会内部通讯的上传下达,向上级教区汇报工作,向各教徒聚会点输送**神教义及**神的学习资料,组织教徒进行聚会、传教、交流活动,制作和发送**神的文字、音频和视频资料,为**神的聚会点提供租房、伙食经费等。
被告人潘某某从2007年开始加入“**神”邪教组织,2012年曾担任**神湛江市雷州教区带领,负责雷州教区全面工作。2013年被“**神”教会撤去其雷州教区带领职务。从2014年至今潘某某在“**神”教会小湛小区事务组中的复印组工作。钟某某提供湛江市赤坎区和平路80号603房作为“**神”教徒的聚会点及事务组的工作地点,潘某某在该处开展复印组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为“**神”教徒打印、复印“**神”文字资料、制作、复制“**神”的音频、视频资料。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3年加入“**神”邪教组织。从2016年10月起,殷某某租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以该房作为“**神”教徒的聚会点,负责接待“**神”教徒,开展“**神”传教、交流活动。殷某某是“**神”教会小湛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向其他“**神”教徒传递“**神”教徒通讯纸条、“**神”教义及相关资料的工作,俗称“跑条”。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加入**神邪教组织。何某某加入**神邪教组织后,提供其住房湛江市赤坎区**街**号**房作为**神教徒的聚会点,开展接待**神教徒、传教、交流等与**神邪教组织有关的活动。何某某是“**神”教会小湛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向其他“**神”教徒传递“**神”教徒通讯纸条、“**神”教义及相关资料的工作,俗称“跑条”。
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信奉“**神”并加入“**神”邪教组织,经常在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参加“**神”的接待、聚会交流、捐献财物等活动。2016年以来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加入“**神”教会小湛小区事务组,负责“跑条”,多次往返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广州市、海南省等地为“**神”组织传递“**神”教徒通讯纸条、“**神”教义及相关资料,并经常聚会学习交流《神的交通》等“**神”教义。
2018年11月12日至15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潘某某、何某某、殷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
201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神”教会小湛小区事务组办公点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扣押一套台式电脑、两台投影仪、一盒小塑料密封袋、一盒小纸袋、两台笔记本电脑、9台平板电脑、2台三星手机、295本**神刊物、2台复印机、2个U盘、58张SD卡、4个SD卡转SD卡套、一个笔记本电脑硬盘、3个移动硬盘。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对上述扣押68个移动存储盘(SD卡、硬盘、U盘、移动硬盘)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发现送检68个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有大量宣传文件。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认定送检移动存储介质中发现 30750 个文件均属于“**神”邪教宣传资料和邪教组织文件。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认定上述295本“**神”刊物,属“**神”邪教宣传品。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钟某某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扣押一台诺基亚手机、一台杂牌手机、9页“**神”资料、人民币5082元、10张SD卡。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对上述扣押10张SD卡(10个移动存储盘)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发现送检10个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有大量宣传文件。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认定送检移动存储介质中发现的194个文件均属于“**神”邪教宣传品。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上述扣押的9页“**神”资料均属“**神”邪教资料。
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殷某某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扣押6本记录“**神”资料的笔记本、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人民币1112元、5张SD卡、2个SD卡套、35张房租收据。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对上述扣押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5张SD卡(6个移动存储盘)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发现送检6个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有大量宣传文件。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认定送检的移动存储介质中所发现的10654个文件均属于“**神”邪教宣传品。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上述扣押的6本笔记本,属“**神”邪教宣传内容心得笔记。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何某某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街**号**房扣押4本**神刊物、1页记录“**神”资料的手写纸张、28张“**神”资料及内部暗语的小纸条、人民币1688元、3张SD卡。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对上述扣押的3张SD卡(3个移动存储盘)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发现涉及“**神”邪教组织活动内容的内存卡2个(另外一个内存卡为坏卡),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认定发现涉及“**神”邪教组织活动内容的2个内存卡,是**神邪教组织两广牧区西区小湛小区事务组发给下线2号教会和6号教会的加密指令或者文件。由于是加密内文件,无法解密读取。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上述扣押的**神刊物、资料属“**神”邪教宣传品。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陈某乙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村**号之**房扣押5个内存卡、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6台手机、4本笔记本、57张纸条(**神资料)。公安民警在陈某甲、吴某某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扣押了吴某某持有的2个内存卡、2个U盘、1台手机,扣押了陈某甲持有的16个内存卡、3个U盘、5台手机、27张纸条(**神资料)、39张车票、165份《神的交通》小册子。湛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对上述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SD卡和手机提取的储存文件进行内容审核,认定送检的22张SD内存卡发现的 64120 个文件中的 60145 个文件,属“**神”邪教宣传品;认定送检2个移动硬盘内发现的25982个文件涉及“**神”邪教宣传内容的文件为24432个,属“**神”邪教宣传品;认定送检4个U 盘内储存的2875 个文件,均属“**神”邪教宣传品。认定送检的笔记本电脑内发现的2422个文件,无涉及“**神”邪教宣传内容文件;认定送检涉案手机内发现的文件中,无涉及“**神”邪教宣传内容文件。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进行内容审核,上述扣押的165册《神的交通》,属于“**神”邪教反动宣传品。
以上犯罪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邪教宣传资料、SD卡、U盘、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涉案宣传品内容审核的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潘某某、殷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结伙参与、传播“**神”邪教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钟某某、潘某某、殷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殷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782****。
2. 本案案卷材料拾陆册,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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