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8日分别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8日分别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等人邀约几名女性在中江县东北镇“快乐迪”KTV唱歌喝酒。18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拨打成人用品店老板顾某某的电话,让其送两瓶春药到“快乐迪”KTV。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拿到春药使用后,没有达到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所预期的效果。被告人钟某某便与汪某某、杨某某商量找顾某某的麻烦。随后,被告人汪某某即打电话将顾某某骗至“快乐迪”KTV,以购买的春药是假药为由,强行要求顾某某赔偿损失。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对顾某某拳打脚踢,汪某某、杨某某还分别从车上拿出木棍、西瓜刀等工具威胁顾某某,强行向顾某某索要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被害人顾某某害怕继续被打,就通过支付宝将一万元人民币转到与被告人钟某某等人一起唱歌的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林某某又转给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各分得赃款三千元,林某某分得赃款一千元。后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到中江县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归还赃款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胁迫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缓刑期间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汪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并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时美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汪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杨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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