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2********,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3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二百元,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1********,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04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伙同段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掉包分钱”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并结伙作案。
2020年1月7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乘坐段某甲驾驶的丰田牌小轿车外出寻找诈骗对象,去到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向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谭某某站在路边,钟某某就下车向谭某某搭讪,曹某某则故意在其二人面前经过并将钱包掉落在地,钟某某捡起钱包并把谭某某带上段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商量分钱包里的钱。曹某某随后也上车并以查找掉失的钱包为由检查钟某某和谭某某的财物,与钟某某配合骗得谭某某的一台魅族手机(约价值800元)及微信密码,然后假装要带钟某某到派出所把谭某某骗下车。之后钟某某、曹某某、段某甲利用谭某某的手机微信套现得7500元进行瓜分。
2020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乘坐段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再次外出寻找诈骗对象,去到惠州市博罗县**镇**五金店门前路段时,见被害人段某乙独自一人持行李站在路边等车,遂由钟某某上前搭讪并把段某乙骗上段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后排。随后曹某某也上车坐在前排故意掉落钱包,钟某某捡到钱包并假装要与段某乙分钱。后曹某某以查找钱包为由检查钟某某和段某乙的财物,与钟某某配合骗得段某乙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取款密码,然后假装要带钟某某到派出所把段某乙骗下车。随后钟某某、曹某某、段某甲利用该卡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三新广场建设银行的柜员机取得段某乙的存款20000元后瓜分。之后段某甲又持该卡到惠州市博罗县**镇**黄金珠宝店以10502元购买了一枚黄金戒指。当日11时许公安人员先后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博园路路口抓获留在轿车里的钟某某、在东莞市石排镇寮村抓获已逃跑的曹某某、段某甲,缴获作案工具丰田牌小轿车、钱包、现金等物及赃款26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轿车、钱包、现金等物证,微信账户截图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谭某某、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及同案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
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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