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钊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长春市无固定住所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街**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钊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钊亮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钊亮于2020年6月25日1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街**炒菜饺子馆门口,趁无人之机,将门把手拉坏后欲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因附近有人路过,主动放弃进入店内盗窃。
被告人钊亮于2020年6月26日1时31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胡同与**街交汇**砂锅麻辣烫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门把手拉坏后进入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后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钊亮于2020年6月26日1时40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胡同**麻辣烫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门把手拉坏后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后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钊亮于2020年7月1日1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街与**路交汇**牛肉面馆门口,趁无人之机,将门把手拉坏后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因未发现现金,未盗走财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认罪认罚材料;
(二)被害人宋某某、田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钊亮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五)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钊亮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陆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钊亮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3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