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金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华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贩卖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某日,被告人金某与张某(已判决)一同在金某家中时,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金某购买5颗麻古丸和0.5克冰毒,并通过微信扫码向金某支付350元人民币后,张某将毒品带至石堡湾交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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