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圣,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居住在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照、邱某圣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照以盈利为目的自2012年开始参与“六合彩”写码赌博,每期收到码钱多则几仟元,少则八、九百元,平均每期五、六百左右,共替他人写码一年大概五、六十期左右,金某照将收到的码单报至广东潮州刘某伟处,至2013年共报码给广东潮州刘某伟处一百五十期左右,合计报码钱八万贰仟元左右。另2015年后至案发金某照自己本人参与“六合彩”写码赌博,招揽**、**、**等乡镇彩民(金某明、金某有、金某、胡某昌、刘某珍、周某纯、刘某兴、吴某炼、吴某长、李某招、刘某、杨某圣、吴某明、吴某平、吴某春、吴某州)参与“六合彩”写码投注,每期接到彩民投注的码单多的时候几千元、少的时候三、四百元,平均每期六百元左右,至今金某照共参与坐庄一百五十期左右,收到彩民码钱共计:130450元,其中自2017年1月16日至今2019年9月1日,金某照将收到的码钱八万余元报至被告人邱某圣处进行赌博活动,邱某圣按10%返回给金某照,金某照从中获利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照、邱某圣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圣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华
附:
1.被告人金某照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邱某圣现居住在会昌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前科查询证明及邱某圣归案说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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