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小组。2019年7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进入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客厅书包内的银灰色笔记本电脑2台(机械革命X8Ti-G1660tI17.3英寸,鉴定价值合计1414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进行销赃时,摊主怀疑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来历不明,遂报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挡获,并现场查获其盗窃的2台电脑,依法予以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光学
检察官助理:魏静茹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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