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金某甲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甲路骑电动自行车来到工人路与二七街交叉口的富利建设工地处,翻墙进入工地,趁无人之际,徒手扭开工地办公楼二楼商务经理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时某某放置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一整条中华牌双中支香烟和5包零散的中华牌双中支香烟,后沿原路翻墙离开现场。当日中午,金某甲路将窃得的香烟卖给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221号汇鑫烟酒行,得赃款人民币66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金某甲路在金华市金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被盗的2300元在,在汇鑫烟酒行查获被盗香烟。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的价格是人民币750元。现被盗香烟和2300元人民币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5.证人证言:陈某某新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时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金某甲路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路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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