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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小区**栋**-**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采取拉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公司,将该公司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98元的华为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2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再次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小区**栋**-**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同样的方式将4部苹果iPhone6 Plus手机、1部华为G7手机和1部魅族魅蓝5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所涉被盗的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010元。

2020年4月1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10栋楼下三峡报刊亭旁,趁无人注意之机,通过翻副驾驶未关闭的车窗的方式进入停放在此的渝AZ****小轿车内,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 30 PRO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金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金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的2部苹果手机、华为G7手机和魅族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购买凭证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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