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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暂住东莞市**街道**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去到本市东城街道温塘石羊街12号佳惠潮香美食店,进入店铺内上厕所并无故吵闹,后从附近叫来两名白衣男子欲闹事,白衣男子到场观看后离开。随后,金某某与现场的两名黑衣男子发生争吵,黑衣男子对金某某实施殴打,佳惠潮香美食店人员制止双方打斗,后黑衣男子停止殴打金某某。随后,金某某进入旁边的原味汤粉王店找到一把不锈钢菜刀,持菜刀冲进佳惠潮香美食店,黑衣男子及店内人员见状逃离现场。后金某某使用菜刀挟持在佳惠潮香美食店门口的老板娘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按压在地上并用刀背拍打刘的肩部,并挥舞菜刀制止人员救助刘某某。后刘会兰趁金某某与他人对峙时起身离开现场。随后,金某某继续持菜刀佳惠潮香美食店门口闹事。后群众报案,金某某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附近将金某某抓获,并在金某某的住处起回涉案的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江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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