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金某某, 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大学*甲医院总务处副处长、基建科科长,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安徽**大学*甲医院(以下简称“*甲院”)总务处副处长、基建科科长、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甲院、安徽**大学*乙医院(以下简称“*乙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项目承建方人员给与的财物共计1072000元,在工程中标、实施、结算等方面给与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原**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甲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5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兼任*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案设计及总包管理项目甲方代表期间,负责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施工现场协调、工程款支付、决算审核等工作。2007年6月,**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后,王某甲为了尽快与*甲院签订该项目的承包合同,2007年6月的一天,王某甲在合肥市梅山路安徽饭店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金某某10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同年7月,项目合同正式签订。
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王某甲为了与金某某处好关系,希望其予以关照,2008年6月的一天,王某甲在安徽饭店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金某某现金30000元;2008年12月的一天,王某甲在安徽饭店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金某某现金20000元;2009年、2010年春节前,王某甲均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5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
为感谢金某某在上述项目实施和项目决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安徽饭店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金某某现金180000元。
二、收受**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现金240000元。
2006年12月,**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主体安装工程,被告人金某某兼任该工程的甲方派驻工程师。为了感谢金某某在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孙某某在合肥市**路*甲院家属区送给金某某现金200000元。
2010年8月,在被告人金某某的帮助下,**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承接*甲院高压氧舱室土建、水电、空调安装工程,同时为了感谢金某某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也给予的关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在*甲院高压氧舱室附近送给金某某现金40000元。
三、收受原上海**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戚某某现金16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兼任*甲院**分院建设领导组下设的建设指挥部基建组副组长期间,接受戚某某的请托,将其公司代理的珠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产品列为*甲院**分院配电柜、配电箱等项目招标文件指定品牌之一,帮助其代理品牌产品被项目中标方**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为感谢金某某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戚某某在金某某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小区**幢**室的租住房里送给金某某现金160000元。
四、收受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朱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76000元。
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兼任*乙院医疗综合楼弱电总包管理(方案设计)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工程建设指挥部基建组成员、工程建设指挥部手术室净化招标小组成员、强电招标工作小组秘书、工程建设指挥部中央空调设备招标工作组成员、安装招标工作组成员。期间,朱某某为了与金某某搞好关系,争取金某某在*乙院电缆采购业务上给予关照,2005年、2007年、2009年春节前,均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
2005年下半年,金某某接受朱某某的请托,将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电缆具有的防鼠、防白蚁等特性的规格技术参数写在*乙院电缆招标文件中,帮助该公司减少竞标企业。为了对金某某表示感谢,2006年7月的一天,朱某某在合肥市长江路上的一饭店附近送给金某某现金30000元。2006年10月,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接*乙院电缆采购业务。
为了感谢金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居住的合肥**小区门口送给金某某现金40000元。
五、收受原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陶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66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兼任*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主体安装工程的甲方代表期间,接受陶某某的请托,将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电缆具有的防鼠、防白蚁等特性的规格技术参数写在*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楼电缆采购招标文件中,2008年10月,该公司顺利中标。为了对金某某表示感谢,2009年7月的一天,陶某某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现金60000元。
为与金某某搞好关系,争取金某某在电缆采购业务上给予关照,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陶某某均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
六、收受原**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乙现金及购物卡共计64000元。
**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09年11月承接*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楼外饰工程和干部保健中心改造工程。为了请金某某在上述工程实施过程给予关照和支持,2009年、2010年春节前,王某乙均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4000元。
为了感谢金某某在上述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乙邀请金某某到合肥市科学大道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并在饭后送给金某某现金60000元。
七、收受原安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符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6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兼任*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案设计及总包管理项目的甲方代表期间,接受符某某的请托,将该公司代理的天地伟业品牌摄像机具备的低照度、高信噪比、自带镜头等特殊参数写在*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智能化闭路电视监控项目招标文件中,2009年7月,该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为了对金某某表示感谢,2010年春节前一天,符某某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4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兼任*甲院外科一号楼、内科医技综合楼水控系统改造项目招投标评委期间,帮助安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为了对金某某在评标打分、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符某某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
八、收受原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挂靠经营人王某丙现金及购物卡共计54000元。
2008年2月,王某丙挂靠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院风雨连廊、大门及加建地下复式停车库项目。期间,王某丙为了和金某某处好关系,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1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4000元。
为了对金某某在项目施工、工程验收和水电费减免上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2013年12月的一天,王某丙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现金50000元。
九、收受原安徽**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丁现金5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甲院基建科技术员期间,负责监管*甲院500床病房大楼消防改造项目。为感谢金某某在项目实施中给予的关照,2004年5月的一天,王某丁在长江路三孝口附近以出借购房款的名义送给金某某30000元。
2008年5月,王某丁以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接*甲院外科病房及门急诊大楼消防设备项目,为了避免向总承包方**局上缴管理费,王某丁请金某某帮忙,以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与*甲院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免于向**局上缴管理费。为感谢金某某的帮助,2009年10月的一天,王某丁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0元。
十、收受原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侯某某现金30000元。
2011年8月,*甲院高新分院医疗综合楼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金某某系评标人,评标过程中给与该公司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侯某某在金某某办公室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金某某30000元。
十一、收受原芜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2000元。
2007年9月份,芜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标*甲院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为感谢金某某在项目上的帮助和支持,2008年、2009年春节前,李某某均以拜年为名在金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金某某1000元合肥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
为了争取金某某在*甲院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货款支付上给予帮助,2009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在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2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受贿事实,并于2019年11月21日,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金某某任职文件、缴款凭证、到案经过、工程合同、招标文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孙某某、戚军武、朱某某、陶某某、王某乙、符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2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国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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