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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住本市槐荫区腊山南**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槐荫区**庄**号)。2019年9月16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仁里桥东头方舟汽车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8mg/100ml。

同年9月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白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金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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