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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9时33分,被告人金某甲驾豫驶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蔡县开元大道锦绣花园北公路处时,与王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金某甲驾车逃逸。2020年03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安排其弟金某乙到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假装投案自首,谎称是金某乙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06月02日对该事故认定:金乙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09月03日,金某甲和金某乙二人到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动供述了金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并安排由金某乙顶替投案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同一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3207号;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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