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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曹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6112833******05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职务:股东。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7********,汉族,小学,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铜官区****村。20081112日,因涉嫌偷税罪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0********,汉族,小学,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69********,汉族,初中,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街道**苑**期**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和周某某、吴某某取得鄱阳县**镇**村**组**山采石场开采使用权,于2014年9月24日成立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方某某,股东为曹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共同出资320万元经营**山采石场,其中方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各出资75万,曹某某出资20万。方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曹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蒋某某协助方某某招聘员工等工作,周某某、吴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用挖机将矿山上的植被清理干净,打眼进行爆破,将爆破的矿石运至加工粉碎区进行粉碎,粉碎的石料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出售。

2020年6月8日,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在**镇**村**组**山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3亩,占用后,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2020年12月9日,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主动到鄱阳县**镇政府交纳补植复绿款32600元。

2020年1月3日,曹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7日,方某某、蒋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鄱阳县某某有限公司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胜元

书记员:吴国维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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