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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由成都市**新区**镇金**茶楼附近出发欲驶往**镇楼**村**组,在行驶至**镇**路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右侧受损以及发动机舱盖右部变形、苏某某严重受伤。鄢某某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处置。苏某某被送至简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后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现场遗留的塑料碎片与川A*****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残件具有同一性特征,属于从同一整体分离;苏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在肝癌、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等自身基础疾病的基础上,交通事故后头面部及胸部损伤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交通事故在苏某某死亡后果中的作用力为主要作用。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毅

检察官助理:张博

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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