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91********,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3时8分许,被告人都某某在延吉市**街延边医院门诊一口超市旁边的休息厅内,趁被害人金某某因等待抢救的丈夫熟睡之机,拿走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头部旁边的手提包后,盗窃手提包内的一枚金戒指。
案发后,被告人都某某被延吉市公安局抓获,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某某被盗戒指于2020年6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扣押清单、戒指购买票据、被盗金戒指照片、皮包外观照片、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单、入所健康检查表等;
(二)证人孙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系累犯,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松林
检察官助理:蔡煕玲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都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目录;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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