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广场**号楼**号,工作单位青州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郭某甲代理赌博网站平台,并通过微信号“Aaa腾龙科技@月入百万42830”在微信朋友圈、青州便民服务平台等发布宣传信息,吸引人员参赌,后刘某某、秦某某人进入该平台,通过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某甲以收取提现抽成、佣金分成等方式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截图及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