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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大竹县**路**号,家住大竹县**路**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川S2B900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父母郭某乙、陈某某及妻子、儿子,从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往大竹县朝阳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9组路段处时,车辆驶出道路左侧翻至道路左边坎下,致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郭某乙受伤,2020年2月9日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28日,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住现在大竹县**路**号,电话17311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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