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街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在湖南省**市**天下*幢****室招募被告人朱某某(2019年7月开始参与)代理赌博网站—喜*网(XIYUN 28,境外服务器)的游戏币(乐**)充值及兑换业务,采用充值收取网站返点(上分流水人民币8 300万元)、兑换收取赌客手续费(下分流水人民币6 746万元)的方式,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18日,各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代理信息、利润统计、转账记录、提现记录、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叶某某、何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的某甲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祎青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押于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1508082****)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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