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贺某某盗窃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甲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39,被告人贺某某共参与盗窃4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39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的**“火锅店”,由被告人郭某甲踩点、望风,由被告人贺某某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李某甲黑色华为NOVA3(128G)手机一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

2、2019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广场**公寓**座**楼瑜伽馆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银色苹果MacBookPro(84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国际大厦**栋**楼湖南**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盗得该公司索尼投影仪一台、爱普生投影仪一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索尼投影仪价值人民币2599元,被盗爱普生投影仪价值人民币1656元。

4、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营销中心,由被告人郭某甲踩点、望风,由被告人贺某某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白某某银色MacBook(A1466)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85元。

2019年12月23日凌晨,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房抓获被告人郭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路裕民小区**栋“**网络会所”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湖南**技术有限公司两台被盗投影仪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经过、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被盗赃物及现场照片、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照片;2.证人周某甲、郭某乙所作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白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所作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