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7〕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周某某公安局民警巡逻至周某某**镇**村**组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神色慌张,经对其排查系被告人郭某某,对其所背背包进行搜查查获两大包冰毒,一包毛重9.82克,净重9.56克;另一包毛重10.2克,净重9.94克。后去其家中在其口袋查获冰毒总计毛重34.36克,总计净重33.03克。所有冰毒毛重总计54.38克,净重总计52.53克。在桌子上查获海洛因毛重0.93克,净重0.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毒品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照片、笔录;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7年3月13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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