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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到2019年7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接受潘某某、楼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人民币34 000余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出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潘某某、楼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 华

代理检察员:赵喜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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