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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组,村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8月在个人使用的一部华为P10plus手机上下载“丫丫韩城麻将游戏”软件,组建了“五元金”微信群将他人拉入该群,并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购买房卡开房组织该群成员进入房间打麻将赌博,郭某某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赌博人员支付的房费,至2018年1月底。案发后,韩城市公安局委托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郭某某微信号“G**********”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注册姓名为郭某某的微信号“G**********”在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月3日购买“丫丫韩城麻将游戏”房卡45笔支出9800元;发现涉嫌参赌人员微信号241个;共计接受收入5549笔金额合计22196元。郭某某利用上述微信号进行赌博活动收取房费获利共计22196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赌博罪行,属坦白。其违法犯罪所得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利用游戏软件聚众打麻将赌博,参赌人员微信号241个,个人抽头渔利221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赌博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娟阁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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