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共华镇**村**组**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借用他人名义、伪造担保人信息或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贷款资金9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分得3.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需要经营药店,便找到陶某某(已判决)想办法到**银行贷款。陶某某同意后,被告人郭某某就找到其朋友鄢某某,借用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并伪造郭某某为沅江市某某学校职工的收入证明,并将郭某某的身份证相片替换为卓某某,骗取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工作人员高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郭某某就按照陶某某的安排带着鄢某某、卓某某前往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鄢某某以贷款人的身份、卓某某冒用郭某某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办理贷款手续,以鄢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3万元贷款。3万元贷款资金发放下来后,被告人郭某某给了鄢某某1万元,剩余的2万元贷款被郭某某拿了。
2、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及祝某某(待查)需要资金,就找到陶某某骗取贷款资金。陶某某答应后,祝某某便提供资金的身份信息并伪造王某某(已故)为沅江市某某学校职工的收入证明,并将王某某的身份证相片替换为陶某甲(郭某某负责联系担任贷款担保人),骗取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工作人员高某某的信任。陶某某就带着祝某某、郭某某、陶某甲前往中国**银行支行办理贷款手续,祝某某以贷款人的身份、陶某甲冒用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办理贷款手续后,以祝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3万元贷款。3万元贷款资金发放下来后,祝某某拿了1万元,郭某某拿了1万元,剩余的1万元贷款被陶某某拿了。
3、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需要贷款资金,就找陶某某帮忙骗取贷款资金。陶某某同意后,陈某某就提供其父亲陈某甲的身份信息作为贷款人,郭某某伪造杨中魁为沅江市某某实验学校职工的收入证明,并将杨某某的身份证相片替换为朱某某,骗取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工作人员高某某的信任。陶某某就带着陈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前往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陈某甲以贷款人的身份、朱某某冒用杨某某担保人的身份,以陈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3万元贷款。3万元贷款发放下来后,陶某某给了陈某某1万元,郭某某拿了0.9万元,剩余的1.1万元陶某某拿了。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苏某某、钟某某、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