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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慈溪市龙山镇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75公斤(价值人民币1 388.25元)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同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100公斤(价值人民币1 843元)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3.同月3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75公斤(价值人民币1 378.5元)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同月3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75公斤(价值人民币1 378.5元)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5.2020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25公斤(价值人民币461.25元)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190元。

6.同月2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100公斤(价值人民币1 845元)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7.同月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盗走该公司铝片原材料50公斤(价值人民币922.5元)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

8.同月4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上述公司实施盗窃,但未能窃得财物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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