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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号。自述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百货门外喝酒,期间郭某某将醉酒的李某某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并将李某某手机拿走。事后,郭某某利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从 “蚂蚁借呗”借支4000元人民币到李某某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并冒用李某某身份向李某某表哥借款1000元人民币到微信零钱账户,最后郭某某通过李某某微信消费及套现共计 4866元人民币。得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iPhone8P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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