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百货门外喝酒,期间郭某某将醉酒的李某某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并将李某某手机拿走。事后,郭某某利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从 “蚂蚁借呗”借支4000元人民币到李某某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并冒用李某某身份向李某某表哥借款1000元人民币到微信零钱账户,最后郭某某通过李某某微信消费及套现共计 4866元人民币。得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iPhone8P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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