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1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汝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6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报废两轮摩托车,在汝州市**镇**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行人史某某(女,14岁),致史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焦小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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