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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2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5年9月1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深圳市布吉老街捡到一张名叫钟某某的身份证(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2015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持钟某某的身份证在广发银行深圳市红桂支行开户办理一张储蓄卡,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郭某某系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遂报警。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理广发银行开户申请表、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2月4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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