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发动停放于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5号附近的苏A5****小型普通客车时,与后方杨某某停放的皖M9****小型轿车发生无车损碰擦。二人就事故赔偿交涉未果,郭某某遂驾车驶离现场,杨某某随即报警。后郭某某将车开至中山北路北四卫头路口停放后,步行返回事发现场继续交涉赔偿事宜。此时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回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补偿了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 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503号《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4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频光碟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0169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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