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新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52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K福特牌(两厢)小型客车,在太原市迎某某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右转往西1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67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滨州市阳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5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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