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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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