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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