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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25号

被告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8.03mg/100ml。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号车于2020年6月15日21时01分许曾途经**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轨迹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吴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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