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饮酒后驾驶粤BZ****号牌小型汽车返回龙岗,当晚22时52分许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学校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1.60mg/100ml。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号车曾途经惠盐高速、水官高速、机荷高速。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高速公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子健
检察官助理 古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担保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7********。
2. 移送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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