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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现住原籍务工人员。 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太行大街龙门镖局烧烤摊和朋友饮酒结束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东庄村村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长安区太行大街与东庄村村前路交口西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文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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