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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四川省**总站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成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红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草市街、德盛路、太升南路、红星路二段等路段,于0时35分许行驶至武某某火车南站东路5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0.5毫克/100毫升。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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