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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村,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17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19年4月15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金星路东幅机动车道的中间车道由南往北以每小时62.4-65.1千米的速度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九龙湾小区地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马路的行人罗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受伤并于2018年10月29日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湘******起亚牌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_(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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