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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70********,汉族,小学肄业,山东东阿县大桥镇**村农民,住本村**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大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县马棚顶村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距、疏忽大意观察情况不够,与同向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魏某某当场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处警人员。郭某某赔偿被害方3万元丧葬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郭某某投保数额赔偿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收到条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利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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