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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大街**小区****号,住河北省献县****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2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5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庄**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8月18日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4000元,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在武强县境内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兰某甲、兰某乙家院内王野牌、小鸟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野牌二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011元,小鸟牌二轮电动车因资料不全,无法估价。

2.2019年12月3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乡**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家院内雅迪牌、旭日升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222元;旭日升牌二轮电动车因资料不全,无法估价。

3.2019年12月19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乡**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家院内爱玛牌、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爱玛牌、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756元、972元。

4.2019年12月20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家院内小鸟牌、不详品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因资料不全,无法估价。

5.2019年12月22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家院内捷畅牌、宝岛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捷畅牌、宝岛牌二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分别为956元、300元。

6.2019年12月26日晚,郭某某、赵某某在武强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尹某某家院内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因资料不全,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富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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