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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肖某某等六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家住湖北省京山市**镇**大道**号**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7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家住湖北省京山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许,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从湖北省天门市拼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途中五人共谋非法前往缅甸,并在抵达昆明市后包车前往云南省临沧市,后从临沧市转乘私家车前往镇康县**镇。同年4月25日凌晨5时许,五人乘私家车抵达镇康县**镇后通过私家车司机联系得带路“蛇头”(在逃),并在“蛇头”的带领下徒步出发,欲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当日7时40分许,五人途经中缅边界1**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口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273****、135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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