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洛南县交通管理大队石坡中队交通协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郭武(系被保险人,已提起公诉)之妻张某某在洛南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陕A****E号白色奥迪越野车搭载其朋友被告人王某某及郝某某等人由洛南县**镇**村至**镇**村返回途中,在*村**附近因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面与路边山坡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刘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系郭武之兄)明知刘某某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为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遂与被告人郭武商议由当晚未饮酒的郭某某“顶包”刘某某。2020年3月4号洛南县交管大队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及刘某某等人的虚假证言认定郭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郭武根据该责任事故认定书骗领陕西平安保险公司洛南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万元。嗣后,平安保险公司在调查该保险理赔事故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后向洛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报案,经洛南县交管大队重新调查查明了该起交通事故的真相,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认定刘某某系酒后驾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期间,被告人郭武主动向陕西平安保险公司洛南支公司退还骗取的保险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记录、通话清单、平安保险公司保险投保单、预付支付回单、转账收款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郝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郭武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伙同被保险人郭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编造虚假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检察官助理:李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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